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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崔梅生与淄博泰光电力器材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梅生,淄博泰光电力器材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727号原告:崔梅生,女,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侃,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启光,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泰光电力器材厂,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曹营村(淄博科技工业园英雄路**号)。法定代表人:腾国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云,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梅生与被告淄博泰光电力器材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崔梅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淄博泰光电力器材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梅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梅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收5元,由原告崔梅生负担。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