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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7民初602号王福才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才,范大顺,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602号原告:王福才,男,1944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德俊,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范大顺,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号*号楼。代表人:张旭东,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潘松,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福才与被告范大顺、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原告王福才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大顺、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大顺、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才撤回对被告范大顺、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