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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礼清与屈家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清,屈家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408号原告张礼清,男,汉族,生于1940年9月17日。被告屈家溪,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8日。原告张礼清与被告屈家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薛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张礼清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50元。原告张礼清在指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