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兄弟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环西路万商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刘汝权,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经六路。负责人:刘雪梅,该公司经理。上述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合肥兄弟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宁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昊,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羽丰,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源建设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兄弟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粤源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是在未经合法通知粤源建设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的情况下错误地适用公告送达,剥夺了申请人质证、辩论的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请求法院再审予以撤销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粤源建设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邮递送达,邮件被退回后,前往粤源建设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直接送达,未寻得该公司。原审法院在无法查找粤源建设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下落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故粤源建设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粤源建设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艾 云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