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104顾保华与蒋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保华,蒋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104号原告:顾保华,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蒋彩华,男,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保华与被告蒋彩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保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珂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