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俊江、王卫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江,王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江,男,1968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被执行人王卫忠,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地址宁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执行王俊江与王卫忠买卖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卫忠所有的宝马牌汽车一部(车牌号为宋ASL088)。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