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源流、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源流,施礼,史星欣,厦门润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308号申请人:张源流,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珠、陈海兰,福建契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施礼,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史星欣,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厦门润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59号201单元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22359B。法定代表人:张小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源流与被申请人施礼、史星欣、厦门润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源流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施礼、史星欣、厦门润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41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源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施礼、史星欣、厦门润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价值3541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源流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邱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洪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