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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智英、尚建平与赵博、王荣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英,尚建平,赵博,王荣荣,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02民初4745号之二原告杨智英,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胜区东方怡景苑小区6-7-314室。身份证号:×××。原告尚建平,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胜区东方怡景苑小区6-7-314室。身份证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丽,系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博,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胜区那日松北路锦江之星。身份证号:×××。被告王荣荣,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胜区那日松北路锦江之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赵博,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胜区那日松北路锦江之星。身份证号:×××。被告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东胜区凤凰城B座11楼。法定代表人庄苇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忠,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英、尚建平诉被告赵博、王荣荣、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智英、尚建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智英、尚建平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英、尚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智英、尚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杜  鑫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