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64昌宝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宝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刑初64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昌宝俊,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本市新区,户籍住址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该案于2016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期间羁押31天)。现在监狱服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昌宝俊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同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昌宝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昌宝俊至本市京口区方家湾新村,先后在14幢、21幢、29幢楼下,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超威、浦能、天能等品牌电瓶3组,计价值人民币964元。2、2016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昌宝俊至本市京口区江苏大学F区6幢车库,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建摩牌TDR128Z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122元。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昌宝俊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所窃电池已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昌宝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朱某、王某、A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证意见,法医物证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昌宝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昌宝俊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昌宝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昌宝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昌宝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折抵31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退赔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122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史友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传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