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任雪利与胡大旋、胡志碌民间借贷纠纷部分撤诉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雪利,胡大旋,胡志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622号原告:任雪利,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孙德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严,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大旋,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胡志碌,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雪利与被告胡大旋、胡志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大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雪利撤回对被告胡大旋的起诉。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