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宏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光芬,王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兵,潘广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010号原告:重庆宏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卢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文宣,男,194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小兵,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潘广芬,女,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宏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清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宏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宏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