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0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10457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维艳,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菊,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明路271号自编12号,组织机构��码57996392-1。投资人:冯丽。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温开勇、冯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苏0591民初1045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开勇、冯丽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予。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维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05082015071878号合同在2016年10月17日前所生的违约金1087.64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9月到2016年10月份己到期的租金共计20560元及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依日息万分之六所产生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支付末到期的租金82240元及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依日息万分之六所产生的违约金。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号为05082015071878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1台(一台品牌为胜宏一东莞市胜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型号为SH-VM1060,机号为201500130的加工中心)租赁给被告,被告从2015年7月16号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每月一期,共24期,第1至第24期每期10280元)给原告。而被告从2016年9月起就己到期的第15期租金即未给付予原告,经原告委请律师寄发��师函催缴后,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己属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对其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租赁物验收证明书、租金支付明细表、违约金明细表、收款回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9日,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承租方/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编号:05082015071878)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出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购买合同附表中记载的租赁物予乙方,乙方则同意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对象;乙方应在合同附表载明的验收期��内自行对租赁物实施验收,并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交《租赁物验收证明书》,否则视为甲方已验收完毕,并以租赁物交付日视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租赁物情况表》规定的数额及支付条件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怠于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租金及相关费用时,在此迟延期间,乙方应每日按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连带保证人应保证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并保证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及前述款项有关的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连带保证人保证的期间同乙方所负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在该合同附表中载明:租赁物为加工中心一台;租赁期间为24个期,每期1月;交付预定日为2015年7月;保证金90000元,用于冲抵第一期租金;第1-24期租金每月10280元,第一期支付日为2015年7月16日,之后每月16日前支付。2015年7月9日,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签署《租赁物验收证明书》,载明:编号为05082015071878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已确实收到并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截至2017年4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3084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享受及承担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已按约提供租赁物,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亦应按约付款,其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广州���萝岗区凯艺模具厂支付剩余租金30840元。关于原告主张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有合同依据,原告主张截至2017年4月12日的违约金为4118.95元,该金额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予。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0840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4月12日的违约金4118.95元,以及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8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448元,由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凯艺模具厂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郭 路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颖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