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沈立邦与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栋等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师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984号原告:沈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身份证号:×××被告: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区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身份证号:×××被告:师玉金,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本区甘浚镇高家庄村四社6号。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师玉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为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