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9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正权申请执行普贵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权,普贵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权,男,1981年10月9日生,彝族,大专文化,居民,云南省元谋县人,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普贵梅,女,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张正权申请执行普贵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181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31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普贵梅无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处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普贵梅在本院有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炜审判员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