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盘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执行盘县滑石柿花树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盘县滑石柿花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盘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盘县红果镇团结东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G73671848P,法定代表人:张宗秉被执行人盘县滑石柿花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县柏果镇联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6647XQ,法定代表人谭忠辉,合伙事务执行人。盘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执行盘县滑石柿花树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6)黔0222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盘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盘县滑石柿花树煤矿应反还申请人17189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5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盘县滑石柿花树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钟山区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盘县滑石柿花树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钟山区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7347.00元到本院账上。(汇款,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