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居昊与王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居昊,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29号之一申请人:居昊,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密,系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燕,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居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燕(含被继承人居某)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抵押。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了(2017)渝0105财保229号民事裁定书。在保全过程中,申请人居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增加保全金额的申请,请求对申请人王燕(含被继承人居某)价值100万元(含之前申请保全的50万元金额)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抵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居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X号X幢X-X的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居昊提供了足额的担保财产,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燕(含被继承人居某)价值100万元[含(2017)渝0105财保22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50万元]的财产。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居昊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