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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住陕西省清涧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高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0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维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