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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梦与被告徐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梦,徐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1454号原告:郝梦,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继明,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郝梦与被告徐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继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2、被告给付违约金2,400.00元(2016年7月30日-2017年1月29日,按月利率2%计算);3、被告给付原告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借款约定,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20,000.00元,借款期间一个月,逾期不还的按每天3%收取违约金。现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被告拒不还款。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举证借据1份、收据1份,证实2016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原告当时是现金给付,被告于当天收到原告给的借款,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但是原告自愿将违约金变为每月2分利,被告应一直支付逾期违约金。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2016年7月29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每天按3%收取违约金,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收据各1份。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以月利率2%的标准主张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继明偿还原告郝梦借款20,000.00元;二、被告徐继明给付原告郝梦违约金2,400.00元(2016年7月30日-2017年1月29日,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徐继明给付原告郝梦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计180.00元,由被告徐继明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