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70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古蔺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雷喜文,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慧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至中山市小榄镇××路与××路交汇处时,碰撞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两名乘客,姓名不详)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陈某弃车逃离现场,后在民安路与广成路交界处被治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36.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1损失人民币25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频截图、现场录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说明、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系过失性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初犯、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被告人陈某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月十九日书记员 巫斯霞黄雪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