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执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睢宁县兴企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州信谊服饰有限公司、徐州广盛家具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睢宁县兴企担保有限公司,徐州信谊服饰有限公司,徐州广盛家具有限公司,王章雷,王雪英,李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3557号申请执行人睢宁县兴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红叶北路(财政局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许善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信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苏源路006号。法定代表人李存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广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和平社区人民路南侧、苏源路东侧(睢宁县东吴运输有限公司北侧)法定代表人王雪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章雷,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系徐州信谊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住睢宁县。被执行人王雪英,女,1966年5月5日生,汉族,系徐州广盛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李存忠,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系徐州信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睢宁县。睢宁县兴企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信谊服饰有限公司、徐州广盛家具有限公司、王章雷、王雪英、李存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睢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义务人徐州信谊服饰有限公司、徐州广盛家具有限公司、王章雷、王雪英、李存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睢宁县兴企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存忠所有的位于睢宁县县城中山南路西侧房产两处(房产证号:A4-03-0024、A4-03-00**)及位于睢宁县睢城镇杨韩村何林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A23-03-00**),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章雷所有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花园社区公寓1-1-401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A7-03-08**)、位于睢宁县睢城镇西关居委三组扎华厂南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A7-03-01**)、位于睢宁县县城中山南路西侧房产两处(房产证号A4-03-0032、A4-03-00**)、位于睢宁县睢城乡汤刘村张杨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A23-03-010**)及被执行人徐州信谊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睢宁县开发区苏源南路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睢开城字第A-05-04**),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虽依法查封了部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部分房产为轮候查封,部分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雷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