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三亚林达吉阳农产品综合批发有限公司与海口晖硕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林达吉阳农产品综合批发有限公司,海口晖硕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民初2532号 原告:三亚林达吉阳农产品综合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东海豪庭花园B栋三单元七楼。 法定代表人:林明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口晖硕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和平大道21号世博大厦1302房。 法定代表人:黄利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林达吉阳农产品综合批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晖硕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亚林达吉阳农产品综合批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林达吉阳农产品综合批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林达吉阳农产品综合批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元(原告已预缴75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亚林达吉阳农产品综合批发有限公司负担757.50元。 审判员吴坤泰 xca0ept5w7gf1aerlr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