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夏国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刑初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国满,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象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泰顺县看守所。辩护人林群,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国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国满及其辩护人林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夏国满以河北沧州宜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山东潍坊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高息为诱饵,通过郑某、钱某(均已判刑)分别两次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万元、260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220万元未归还。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夏国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民警抓获。2016年6月6日,被告人夏国满与各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国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钱某、董某1、高某、董某2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收条;借款协议;转账明细;借款投资说明;谅解书;转账明细;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夏国满及相关人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国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国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国满已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获取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国满经审前调查评估适于实行社区矫正,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夏国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国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夫国人民陪审员 陈旭东人民陪审员 徐隆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蜀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