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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1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洪文、冠县定远寨镇李海子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文,冠县定远寨镇李海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253号之一申请人李洪文,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冠县定远寨镇李海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在勤,主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冠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冠县定远寨镇李海子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存款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