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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保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56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保平,男,1980年4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人徐保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保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保平于2016年12月9日16时57分许,在常熟市虞山镇黄河���欧尚超市东面停车处,趁无人之际,采用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的价值人民币2090元的蒙奇特牌电动车1辆。被告人徐保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保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保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16时57分许,被告人徐保平在常熟市虞山镇黄河路欧尚超市东面停车处,趁无人之际,采用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的价值人民币2090元的蒙奇特牌电动车1辆。2016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常熟市虞山镇谢塘路79号抓获被告人徐保平,被告人徐保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保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保平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收据,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保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保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保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