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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屈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刑初76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平,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宁国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4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7日22时52分,被告人屈平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轿车由宁国市区都市阳光酒店停车场往山门水泥厂宿舍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进入中溪北路时,与道路东侧停放的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皖P×××××号小型轿车又与后方停放的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屈平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继续行驶至宁国市区津河西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处,与对向行驶的车牌号为皖P×××××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屈平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39mg/100ml;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屈平应负上述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屈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屈平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22时52分,被告人屈平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轿车由宁国市区都市阳光酒店停车场往港口镇山门水泥厂宿舍方向行驶,当其驾车右转弯行驶进入中溪北路时,与道路东侧停放的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皖P×××××号小型轿车又与后方停放的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屈平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继续行驶至宁国市区津河西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处,与对向行驶的车牌号为皖P×××××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屈平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39mg/100ml;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屈平应负上述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屈平与被害人张某3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屈平一次性赔偿张某3轿车修理费、租金、误工费等6200元;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事故车辆皖P×××××小型轿车车辆维修费650元,被告人屈平已赔付。案发时,皖P×××××小型轿车轻微受损,被害人欧某未予维修。被害人张某3、孙某、欧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屈平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或免于追究被告人屈平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屈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张某2、晏某2、焦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3、孙某、欧某的陈述,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逃逸事故查获经过、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收条、维修发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屈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平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其案发后逃逸,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艳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