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风富与沽源县长梁乡六道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风富,沽源县长梁乡六道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401号原告陈风富,男,194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被告沽源县长梁乡六道沟村民委员会。住沽源县长梁乡六道沟村。法定代表人:赵守明,系该村村主任。原告陈风富与被告沽源县长梁乡六道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风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饭费及做饭工钱33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下季被告为村民打吃水井,让原告为打井队人做饭,并垫付吃食材料,欠原告工钱和食材拒不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不是赵守明,原告起诉错误,法院不能传唤合法的法定代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风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满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