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盈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谢友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盈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谢友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特78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良龙路72号,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184033。法定代表人翟三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沛虹,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友海,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友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7]25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7]25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行政审判员 黄雪鹄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