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金殿龙与茅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殿龙,茅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1650号原告金殿龙,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天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国新,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金殿龙与被告茅国新(以下均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殿龙的委托代理人刘天甫到庭参加了诉讼,茅国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殿龙诉称:2014年11月4日,金殿龙与茅国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茅国新向金殿龙借款5万元,定于2014年11月12日前偿还。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茅国新仍未偿还。故金殿龙诉至法院,要求茅国新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茅国新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金殿龙与茅国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茅国新向金殿龙借款5万元,定于2014年11月12日前全部还清,如有违约按每天借款总额5%进行违约金罚款。现茅国新仍未偿还此笔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金殿龙与茅国新签订借款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茅国新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金殿龙要求茅国新偿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金殿龙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以支持。茅国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茅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殿龙借款本金五万元;二、被告茅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殿龙逾期还款违约金(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付清之日止,以五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茅国新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甄玉斌人民陪审员 卢维东人民陪审员 杜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