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保民、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保民,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1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被执行人:王保民,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外事学院员工,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冷库路西南巷56号。被执行人: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曲江新区寒窑路南侧。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保民、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东侧万科金域曲江二期第35幢1单元34层13404号(预售证号:2011041合同登记号:Y11050922)属被执行人王保民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保民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东侧万科金域曲江二期第35幢1单元34层13404号(预售证号:2011041合同登记号:Y11050922),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