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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洪涛与朱守强、王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朱守强,王亚杰,鱼台县再兴冷冻食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843号之一原告:王洪涛,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朱守强,男,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王亚杰,女,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鱼台县再兴冷冻食品厂,住所地:鱼台县谷亭镇驻地。负责人:朱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涛诉被告朱守强、王亚杰、鱼台县再兴冷冻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守强、王亚杰、鱼台县再兴冷冻食品厂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守强、王亚杰、鱼台县再兴冷冻食品厂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