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洪涛与朱守强、王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朱守强,王亚杰,鱼台县再兴冷冻食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843号之一原告:王洪涛,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朱守强,男,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王亚杰,女,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鱼台县再兴冷冻食品厂,住所地:鱼台县谷亭镇驻地。负责人:朱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涛诉被告朱守强、王亚杰、鱼台县再兴冷冻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守强、王亚杰、鱼台县再兴冷冻食品厂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守强、王亚杰、鱼台县再兴冷冻食品厂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