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庞粤玲诉被告刘胜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粤玲,刘胜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2民初120号原告:庞粤玲,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韶山冲。被告:刘胜文,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粤玲与被告刘胜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粤玲以与被告自行协��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粤玲撤回对被告刘胜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钰霞(此页无正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