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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邵清玉与段如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清玉,段如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1047号原告:邵清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瑶,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段如有。原告邵清玉与被告段如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邵清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如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清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8,000.00元整。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女婿,2015年5月20日原告将自己在承德县某信用社到期及未到期的四张存单共计58,000.00元存款取出,交由被告办理,但被告却将��58,000.00元存单写在自己名下,虽存单交给了原告,但在存单到期前挂失了,并取走了存单下的58,000.00元存款。原告已起诉了其中的50,000.00元,且已调解结案,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8,000.00元。被告段如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段如有系原告邵清玉的女婿。2015年5月20日,被告在替原告办理存款事宜时将原告的58,000.00元钱存在了自己名下,并取走了存款没有交给原告。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段如有在本院(2017)冀0821民初1047号原告邵清玉要求其返还50,000.00元存款的案件中已认可拿走了原告的此笔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其返还剩余的8,000.00元,被告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如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8,000.00元。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段如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