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秦新华申请执行合肥信杰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新华,合肥信杰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912号申请执行人:秦新华,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合肥信杰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399号柏林春天7幢504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6100-4。法定代表人:李来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秦新华申请执行合肥信杰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蜀劳裁字(2016)773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合肥信杰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秦新华工资、经济补偿金21930元,执行费229元,合计2215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合肥信杰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215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