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永国与林妃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国,林妃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404号原告陈永国,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林妃彩,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陈永国与被告林妃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陈永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陈永国负担。审 判 长 蔡 权审 判 员 蔡承荣人民陪审员 黄 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邦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