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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永国与林妃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国,林妃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404号原告陈永国,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林妃彩,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陈永国与被告林妃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陈永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陈永国负担。审 判 长  蔡 权审 判 员  蔡承荣人民陪审员  黄 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邦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