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厦门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某某开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某某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马巷镇。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厦门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某某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2)西经一初字第0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我院(2003)西执民字第1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厦门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543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4550元。本案执行中,因查封财产目前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恢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本案即自动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