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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锦绣花园30栋B7号。法定代表人:朱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诣,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君,女,1966年6月1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馨,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屋源房产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屋源房产开发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对涉案工程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或支付返工维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一审期间上诉人反诉与被上诉人本诉的诉讼请求均基于同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产生、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一审审理时既未受理该反诉请求,亦未释明不受理该反诉请求的理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林 丽代理审判员  杜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