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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徐中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徐中旭,高显杰,周大伟,宋国红,王宗鹏,巩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被执行人徐中旭,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高显杰,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周大伟,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宋国红,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宗鹏,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巩玉杰,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中旭、高显杰、周大伟、宋国红、王宗鹏、巩玉杰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