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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与陈志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陈志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716号原告: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住所地隆化县下洼子汽配城。法定代表人:宁宇。被告:陈志新,现住隆化县偏坡营乡榆树底村**号。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与陈志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