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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世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世豪,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毕节市七星关区。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世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世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徐世豪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北门口盲人按摩院附近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徐世豪贩卖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已上缴)。经称量,净重0.44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内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份。认定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抽样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毒品收据、户籍证明、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证人聂某,4的证言;被告人徐世豪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指认记录及照片等证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世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世豪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都无异议,无证据提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世豪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世豪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世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一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