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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胡景才与刘晓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景才,刘晓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500号原告:胡景才,男,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宝泉,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晓东,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原告胡景才诉被告刘晓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刘晓东的身份信息,也无法确定被告具体住所地,属于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景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街道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