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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光与高明、李世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高明,李世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511号原告:高光,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君,阿荣旗中央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明,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世伟,女,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高光与被告高明、李世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高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光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已预收487.5元),减半收取为487.5元,由原告高光负担。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