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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成伟与被鄂荣华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伟,鄂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孙成伟,男,1998年2月1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鄂荣华,男,1996年12月9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成伟与被执行人鄂荣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9960.42元、执行费349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档案,被执行人已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表。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