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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立刚与王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立刚,王巴特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34号原告:魏立刚,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王巴特尔,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魏立刚与被告王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魏立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立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巴特尔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立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红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