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如松与周仁忠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松,周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张如松,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贵阳市乌当区人,住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周仁忠,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张如松申请执行周仁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仁忠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5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00元、执行费2150.00元。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仁忠先支付5万元,剩余款项于2018年3月3日前全部履行清楚。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