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执复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建辉与山西润通矿业公司执行一案临汾傻二实业公司复议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傻二实业有限公司,马建辉,山西润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复16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临汾傻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玮,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建辉,女,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润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真龙,董事长。复议申请人临汾傻二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尧都区人民法院(2017)晋10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4月21日,复议申请人以其与申请执行人马建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既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其所提出复议申请已无审查必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临汾傻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 郑艳燕审判员 张凌山审判员 师玲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