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尹智华与何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智华,何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尹智华,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畈段村尹家晚湾*号。被执行人何沛,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罗庄乡何岗楼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尹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该执行案件与本院(2017)豫0103执988号执行案件系重复立案。申请人尹智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3执1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