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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尹智华与何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智华,何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尹智华,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畈段村尹家晚湾*号。被执行人何沛,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罗庄乡何岗楼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尹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该执行案件与本院(2017)豫0103执988号执行案件系重复立案。申请人尹智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3执1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