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4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丹阳得天胶带有限公司与江苏晨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得天胶带有限公司,江苏晨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498号之二原告:丹阳得天胶带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开发区缇香花园19幢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3793419Q。法定代表人:钟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华,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花,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晨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司徒镇谭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1382663Y。法定代表人:管卫东。原告丹阳得天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晨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得天胶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绛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