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猛猛与洛阳市西工区水边西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猛猛,洛阳市西工区水边西餐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677号原告:李猛猛,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水边西餐厅,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公园七一路口内管理房。经营者:郭家悦。原告李猛猛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水边西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猛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猛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猛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李猛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玲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