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潘永德申请执行袁燕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德,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潘永德,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袁燕,女,1983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潘永德申请执行袁燕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082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袁燕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潘永德补偿费1万元及从2016年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的抚养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和有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屋、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袁燕经本院传唤到案,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拘留十五日。现本案已执行0元。因被执行人袁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