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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岛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候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候某,韦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乔竹,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原审被告:韦某上诉人青岛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青岛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珠海一路4号。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装饰装修的房屋位于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